青苗所有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王静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房产纠纷

青苗所有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协议不服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一. 青苗所有权人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权利

  1. 所有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判例,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对地上附着物、青苗依法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无论是青苗还是地上附着物,其所有权人均为实际经营权人。
  2. 诉讼权利:如果不服行政机关对地上附着物、青苗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 相关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96号案件中明确提到,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对地上附着物、青苗依法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对征收补偿决定或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 诉讼流程与注意事项

  1. 协调前置:对征收补偿方案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起诉的,应当先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而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 直接受理:但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四. 实例说明

  • 例如,在某地,张三作为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种植了青苗并建有地上附着物。当政府因建设需要征用该土地时,如果对张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决定或协议不满,张三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建议:作为青苗所有权人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面临征收补偿问题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有不满或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