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工作规定第109条解读-王晓圆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劳动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解读

该条规定主要涉及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相关内容。具体来说:

核心结论:在执行中,若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或者其名称变更导致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内或在其投资范围内(在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若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已尝试清理或组织清算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未能完成清算且未注销被执行人,则可以裁定该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清算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

详细解读:

  1.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情形:

    •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或者其名称变更时,若其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需要继续进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人民法院有权直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2. 责任承担范围:

    •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内或由被执行人的投资范围内(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需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收或管理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未履行相应义务,它们可能需要在这些财产或投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 清算责任:

    • 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已经尝试对被执行人进行清理或组织清算,但未能完成清算且未注销被执行人,那么它们可能需要在清算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清算过程中尽到应有的责任,并防止它们通过不清算或注销来逃避债务。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