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吗-陈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公司事务

我国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双重股权结构。

一. 双重股权结构的定义与特点

双重股权结构,也称为双层股权结构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指公司发行两种或多种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在这种结构下,通常存在高投票权股和低投票权股,高投票权股一般由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团队持有,以确保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低投票权股则由公众投资者持有。

二. 我国法律对双重股权结构的规定

  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双重股权结构提供了法律基础。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公司就可以实行双重股权结构。
  2.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自2019年起,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开始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股权结构的企业上市。特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允许科创板上市公司设置特殊投票权制度,实施同股不同权。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双重股权结构的正式认可。

三. 双重股权结构的利弊分析

  1. 优点

    • 有利于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团队保持控制权:在双重股权结构下,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可以通过持有高投票权股来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避免因股权稀释而失去对公司的决策权。

    • 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稳定的控制权有助于公司制定并执行长期发展战略,避免因股东频繁变动而导致的经营策略不稳定。

  2. 缺点

    • 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在双重股权结构下,高投票权股东可能利用其控制权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如进行关联交易、过度薪酬等。

    • 可能引发公司治理问题:高投票权股东可能滥用其控制权,导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效,进而引发公司治理问题。

四. 结论与建议

我国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双重股权结构,并在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上市。然而,双重股权结构在带来控制权稳定等优势的同时,也可能引发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治理问题等风险。因此,我建议公司在考虑采用双重股权结构时,应充分评估其利弊,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充分保护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