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法院把原件证据留下并不一定合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庭审结束之后,对于原始证据的归属问题并不一定需要将其交由法院进行保管。原始证据应按要求呈递至法庭,但若是涉及到原始证据对某一方当事人极其关键,并且唯有通过保持原件才能确保后续民事行动得以顺利开展时,则可以在经过正当质证与取舍之后,仅提交副本,而不必将原件提供给法庭。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之中。
特殊情况下:如果该证据原始物具有重要且特殊的使用目的,那么可以向法官做出详细说明,并在经过法官对比核查之后,保留其复印件作为替代。例如,证据原件为珍贵文物、重要档案等不宜长期保存或不便提交的物品,就可以提供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替代。若证据原件由第三方持有且无法获取,当事人还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提交原件时的注意事项:当事人提交证据原件时,要向法院索要收据,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收到时间等信息,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以保障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开庭后是否把原件证据留下,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重要性、特殊性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如果你对此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