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主要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这一条款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和管理原则,即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但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流动人口能够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