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那条规定-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合同纠纷

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规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其具体内容。

二. 违规后果

  • 违反上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某美容生活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最终依法给予了1000元罚款的减轻行政处罚。

三. 制度目的

  • 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能够实现溯源,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这是化妆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体现。

我建议化妆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