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公司法》第54条、第88条和第244条的内容:
一. 《公司法》第54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公司法》第88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三. 《公司法》第244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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