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1. 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2. 股东会的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3. 股东会的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特别规定
- 对于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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