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实施后,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通常不应得到支持。下面我将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条文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然而,该条文中并未明确提及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判决案件。由于《民法典》及后续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再包含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赔偿项目,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不会支持这些费用的主张。例如,在(2023)最高法民申62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认为再审申请人关于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实施后,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通常不应得到支持。这是因为《民法典》及后续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包含这一赔偿项目,且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通常不会支持这类费用的主张。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