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以是两个单位吗-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2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可以是两个单位。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一行政机关。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共同行政行为或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1. 共同行政行为:当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都是共同被申请人。例如,若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联合发布了一项行政决定,且该决定被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将共同作为被申请人。

  2.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批准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通常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会署名一个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但如果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批准或共同决策,也可能存在多个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数量并非固定为单一单位,而是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情况来确定。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