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还是一般担保-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经济纠纷

一般保证即是一般担保。以下是对一般保证(一般担保)的详细解释:

一. 定义与特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 其特点包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限责任,保证人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且其财产经过强制执行仍无法满足债权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二. 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 一般保证:保证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有先诉抗辩权,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且其财产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满足债权时,才需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三. 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

  •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即是一般担保,是一种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担保方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