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废止和撤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自有其特定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一. 行政行为的废止
废止的定义:行政行为废止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这通常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
废止的条件:
-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继续维持效力将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抵触。
- 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没有事实根据。
- 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废止的法律结果: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但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
- 例如,某市政府根据当时的城市规划颁发了一个建设许可证,但后来城市规划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建设许可证所依据的规划已经不存在,此时市政府可以废止该建设许可证。
二. 行政行为的撤回(撤销)
撤销的定义: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由有权国家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使该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
撤销的条件:
- 主体违法,如行政机关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
- 内容违法或不当,如行政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明显不合理。
- 程序违法,如行政行为的作出未遵循法定程序。
- 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不当或过度的行为。
撤销的机关及程序:
- 撤销机关可以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 撤销程序因具体情况而异,但通常包括内部审查、决定、调查、审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法定程序等。
撤销的法律后果:
- 行政行为一旦被依法撤销,原则上自该行为作出之日起就失去法律效力,即视为自始不存在。
- 相关法律关系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
- 因违法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 例如,某县工商局超越职权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后来该企业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行政处罚违法并判决撤销,此时该行政处罚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并且工商局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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