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出借人未交付 能否请求交付借款 法院判决-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经济纠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未交付借款时,出借人不能请求交付借款,因为合同尚未成立生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款项,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二. 出借人未交付借款时,合同未成立生效

  • 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如果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的义务,那么合同就未成立生效。因此,出借人在此情况下无法请求交付借款,因为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请求交付借款的法律基础。

三. 出借人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 虽然出借人不能请求交付借款,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主张因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四. 法院判决的实践案例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交付了借款款项,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并驳回出借人请求交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例如,在张某与某人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张某仅提供了借条复印件,未能提交借款交付凭证,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未交付借款时,不能请求交付借款,因为合同尚未成立生效。出借人在此情况下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的建议是,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应确保实际交付借款款项,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