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予立案通常是书面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因此,刑事不予立案通常会以书面的形式,即不予立案通知书来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