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开具发票以后的诉讼日期是不是3年”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确实为三年。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权利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其权利,那么其权利将可能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然而,对于增值税发票纠纷这类具体的案件,是否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发票纠纷涉及到的是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通常是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如果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这是因为,过长的诉讼时效可能会使得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变得困难,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虽然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具体是否适用于您的增值税发票纠纷案件,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