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书的异议人签名应当是手写,而不是打印。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并未直接规定支付令异议书的签名方式,但通常法律文件要求亲笔签名以确认身份和意愿的真实性。
- 在司法实践中,手写签名被视为更具法律效力的方式,因为它能更直接地体现签名者的个人意愿和身份认证。
二. 理由分析
- 身份认证:手写签名是确认异议人身份的重要方式。通过手写签名,法院可以更容易地验证异议人的身份,确保异议是由合法的异议人提出的。
- 意愿表达:手写签名也更能体现异议人的真实意愿。相比于打印签名,手写签名更难以被伪造或篡改,因此更具可信度。
- 法律惯例:在司法领域,手写签名通常是法律文件的标准要求。这不仅是一种法律惯例,也是确保法律文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
三. 实践建议
- 在提交支付令异议书时,请务必使用手写签名,并确保签名清晰、可辨。
-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手写签名(如身体残疾等),应提前与法院沟通并说明情况,以便法院提供适当的替代方案。
综上所述,支付令异议书的异议人签名应当是手写,以确保法律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异议人的身份认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