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将工作时间从“上二休二”改为“上四休二”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需要参考我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首先,根据该规定,职工每日应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995年的修订中,从原来的每周44小时改为了40小时)。这是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这一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对于“上二休二”和“上四休二”这两种工作模式,它们并非标准的工时制度,而是属于单位内部的工作安排。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这种工作安排不违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基本原则,比如不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侵犯职工的休息权利,那么它就是合法的。
具体来说,如果“上四休二”的工作模式意味着职工在四天内的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40小时,且保证了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那么这种工作安排就是合法的。反之,如果这种工作模式导致职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或者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利,那么它就是不合法的。
因此,要判断单位改“上二休二”为“上四休二”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这种改变是否违反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单位在改变工作模式时,能够确保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权利得到合理安排和保障,那么这种改变就是合法的。如果对此仍有疑问或担忧,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