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中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条款,但需注意其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一. 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质保金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等条款。这表明,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就质保金及期限进行约定。质保金,即品质保证金,是采购方为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而扣留的一部分款项。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如果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虽然采购合同不是必须要有质保金,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质保金的比例和金额。
二. 政府采购中质量保证金的特殊规定
货物和服务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因此,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通常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以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利。
工程项目: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但并非以收取的形式存在,而是发包方直接在工程款中进行预留。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 质量保证金的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交易成本,激发交易市场主体活力,政府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实施的重大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主选择是否收取。同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这些举措旨在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简化交易流程,节省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我的观点: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货物和服务项目,一般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但可以通过约定保修条款来保障采购人的权益。对于工程项目,则可以依法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外,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政府鼓励减少保证金的收取,以优化营商环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约定质保金的相关条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