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当事人无须举证的情形-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行政纠纷

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须举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这些因其具有客观性和公认性,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例如,地球引力原理、数学公式等,这些都是科学界普遍认可的事实,无需额外举证。

  2. 众所周知的事实:对于特定时空范围内公众普遍知晓且无异议的事实,当事人可直接主张而无需举证。比如,某些重大历史事件、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只要这些事实是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就无需再行举证。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这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得出的结论,无需额外举证。法律已经对某些事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就可以直接推定出相应的事实。

  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这是借助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合理推导出另一事实,无需额外举证。但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5.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对于已经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既判力,对于已经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也无需举证。但同样,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文书具有较高证明力,对于已经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免于举证。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这些无须举证的情形主要是基于事实的客观性、公认性、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推定,以及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减轻相应的举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