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 导致人员损害 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侵权纠纷

经营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人员损害,责任主体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此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了对违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措施。

二. 责任认定

  • 在经营场所内,若因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人员损害,生产经营单位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 若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如故意进入危险区域或忽视明显存在的危险,可能适当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某商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楼梯处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伤。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因未履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建议: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确保人员安全并减少潜在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