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倒塌时第三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的两种主要情形:
因质量原因倒塌:如果建筑物倒塌是由于质量问题或养护、管理不当导致的,那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建筑物倒塌并造成损害,无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有过错,只要不能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他们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已经赔偿,但存在其他责任人,他们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更接近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因为多个责任主体之间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但最终责任可能由其中一个或几个主体承担。
因其他原因倒塌:如果建筑物倒塌是由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责任应由这些人承担。这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则更接近于补充责任或单独责任。因为此时的责任主体是特定的,他们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或行为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现在,我们回到用户的问题上来。建筑物倒塌时第三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这取决于第三人在倒塌事件中的角色和过错程度。
综上所述,建筑物倒塌时第三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它取决于第三人在倒塌事件中的角色、过错程度以及与其他责任主体的关系。在具体法律实践中,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