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什么责任-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11-16 侵权纠纷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原则及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归属如下:

  1. 一般原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通常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者可以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要求赔偿。
    • 例外情况: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则它们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例如,若倒塌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可能不承担责任。
  2. 特殊情况的责任归属

    •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如果建筑物的倒塌是由于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这些责任人应当单独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若房东(所有人)未对老旧房屋进行必要维修导致倒塌,或租户(使用人)违规改造房屋导致倒塌,则房东或租户需承担责任。若邻居挖掘地基导致隔壁房屋倒塌,则邻居(第三人)需承担责任。
    • 其他责任人的情况:如果建筑物等是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并且建设单位与施工等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质量注意义务,那么这些单位就不需要与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应由该其他责任人单独承担责任。例如,若因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导致建筑物倒塌,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设计单位需单独承担责任。
  3. 追偿权的问题

    • 如果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先行赔偿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它们有权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偿,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例如,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共同赔偿受害者,但后续发现倒塌是由于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所致,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权向设计单位追偿。

法律建议:

  • 对于受害者而言,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损害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责任主体并维护自身权益。
  •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潜在责任主体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维护和检查,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可能后果:

  • 若责任主体未履行其法律义务导致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并造成他人损害,则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如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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