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法关于过敏源的标签-汪涛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侵权纠纷

中国食品法对过敏源标签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及其相关问答中。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含有”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1. 明确的过敏源种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明确规定了8类推荐性标识的食品过敏原,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2. 标识方式:对于这8类致敏物质,生产者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等;也可以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如使用“含有……”等表述方式。

二. “可能含有”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1. 适用情况:当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存在致敏物质被带入该食品的风险时,应使用“可能含有”的标识。

  2. 标识方式:可以在配料表邻近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三. 法律趋势与建议

  1. 法律趋势: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过敏源标签为推荐性标识,但GB 7718的征求意见稿中已拟将8类食品过敏原推荐性标识变为强制性标识,并要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强制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2. 我的建议:鉴于过敏源标签对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在食品标签上准确、清晰地标示出可能引发过敏的成分。同时,对于可能潜在带入的过敏原成分,企业应探索有效的识别与控制手段,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

综上所述,中国食品法对过敏源标签有明确的规定,并且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高和法规的不断完善,过敏源标签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