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房产纠纷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 (八)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二. 违反该规定的后果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 实际案例

以金华某房产中介为例,该中介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以书面形式向买卖双方说明规定事项,只是以口头形式告知,因此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终,该房地产经纪人员被处以1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建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并告知所有相关事项,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