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故意伤害轻伤二级,立案四年多公安表示侦破不了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继续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督促其继续侦查。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继续侦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经过侦查,发现具有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若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无法继续侦破,可能会考虑撤销案件。但同时,根据《公安部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对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继续侦查报告书,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应当继续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
二. 检察院的督促作用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这意味着,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或者认为案件仍有侦破可能,可以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三. 受害者的权利
作为受害者,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存在不足,或者对撤销案件的决定不满,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受害者也可以考虑通过民事途径寻求赔偿。
我建议,如果您作为受害者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不满,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民事律师,探讨通过民事途径寻求赔偿的可能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