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保密资质单位不能接收涉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同时,《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也明确指出,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这些规定均强调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涉密材料制作和复制的严格性。不具备保密资质的单位,由于未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无法确保其在制作、接收、存储和处理涉密材料过程中的安全性,因此不能接收涉密材料。
从实际案例来看,某些单位因工作需要复制涉密资料,却选择了不具备保密条件的文印店进行复制,结果导致了严重的保密违规行为,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分。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无保密资质单位不能接收涉密材料的法律规定和实际要求。
综上所述,无保密资质单位不能接收涉密材料,这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要求所决定的。如有任何关于涉密材料的问题或需求,建议咨询具有保密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以确保涉密材料的安全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