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关于病历的封存与保存问题,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来明确。
首先,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但如果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并且经过了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么门(急)诊病历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来负责保管。对于住院病历,则一律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进一步地,当涉及到医疗纠纷,并且需要对病历进行封存时,这一行为通常是在医疗机构的参与下进行的,以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封存后的病历,其保存责任仍然遵循上述规定,即门(急)诊病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由患者或医疗机构保存,而住院病历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在具体的保存期限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有明确要求:门(急)诊病历若由医疗机构保管,其保存时间应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则应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此外,患者还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等各类病历文件。如果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综上所述,在发生医疗纠纷并封存病历后,病历的保存责任主要依据病历的类型(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以及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约定来确定。门(急)诊病历可能由患者或医疗机构保存,而住院病历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并且,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患者要求时提供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复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