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在出售约定交付期间灭失,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动产交付前风险承担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风险负担问题的一般原则,即交付主义原则。在交付前,出卖人仍然是动产的实际控制者,对动产负有保管责任,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
二. 具体案情分析
动产出售约定:双方约定在15日后交付动产,这意味着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动产仍然处于出卖人的控制之下。
动产灭失:在约定的交付期间内,动产发生了灭失。由于此时动产尚未交付给买受人,根据交付主义原则,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 例外情况
尽管有上述一般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可能存在不同于一般原则的风险承担方式。然而,在本案例中,并未提及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因此应适用交付主义原则。
四. 结论与建议
结论:在约定的交付期间内,动产发生灭失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建议: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承担的方式和时间。同时,出卖人应妥善保管待交付的动产,确保其在交付前处于安全状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