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民法典1193条规定的是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承揽关系的定义与特点
- 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特点: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支配。
二. 民法典1193条的内容
- 法条原文: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解读:该条明确规定了承揽关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即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 独立性: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支配;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支配。
- 目的:承揽关系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关系以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为目的。
- 报酬支付方式:承揽关系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劳务关系中往往是定期给付报酬。
四. 归责原则的不同
- 承揽关系:承揽人造成的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
-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1193条明确规定的是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与劳务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应独立完成工作,并对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定作人仅在特定情形下才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