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3条可以适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但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是否直接适用或需结合其他条款综合适用。以下从法律条款内容、适用场景、例外情形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条款内容:第1193条的核心规定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款本质是“承揽关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核心逻辑是:承揽人(如承包人)因工作自身或造成他人损害时,原则上由承揽人自行担责;但若定作人(如发包人)在定作内容、指示方式或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错(如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选任无资质的承包人),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适用场景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通常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属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第1193条的原理可适用于以下场景:
- 承包人自身受损: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操作不当(如未系安全带)受伤,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担责;但若发包人明确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规范施工(如“必须赶工期,安全措施可以简化”),则发包人可能因“指示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 承包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若承包人施工时砸伤路人,原则上由承包人赔偿;但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错误(如标注的施工范围与实际不符),导致承包人误砸,则发包人可能因“定作过错”承担责任。
- 选任过错的特殊情形:若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如个人承包高层建筑),承包人施工时发生事故,发包人可能因“选任过错”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需结合《建筑法》第26条“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综合判断)。
三、需结合其他条款的例外情形
第1193条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的“唯一规则”,以下情形需优先适用其他条款:
- 合同明确约定责任:若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所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49条),则优先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发包人仍可能因“过错”突破合同约定担责)。
- 发包人直接侵权:若发包人直接参与施工管理(如现场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导致损害发生,此时发包人可能构成“直接侵权”,需按《民法典》第1165条(一般侵权责任)承担责任,而非第1193条的“定作人过错责任”。
- 工程质量问题:若损害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如房屋倒塌砸伤住户),此时需按《民法典》第802条(建设单位责任)或第803条(施工单位责任)处理,而非第1193条。
实务建议
- 发包人:发包工程时务必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选任过错;施工过程中避免直接干预承包人作业方式,防止指示过错。
- 承包人:若因发包人过错导致损害,需留存证据(如聊天记录、施工图纸、现场照片),证明发包人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以便主张赔偿。
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如施工事故赔偿纠纷),可进一步向我描述细节(如事故原因、合同约定、双方过错程度等),我会结合具体证据为您分析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