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几条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21 行政纠纷

伪造证据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二)其他违反公文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伪造证据(包括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作为违纪行为,并对应了不同情节下的处分措施。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进一步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