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钱不还,其爱人不一定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可追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能够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执行人。
- 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或者一方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购买家电、支付孩子学费等,且另一方知晓并同意,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 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不可追加
-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例如,如果一方在外私自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且并未告知另一方,那么这笔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 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决定。
我建议,在决定是否追加对方爱人为被执行人之前,应首先明确债务的性质,即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借款情况、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