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规定-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 该规定旨在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了审判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二. 信息网络与传播行为的定义

  1. 信息网络定义:涵盖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各类信息网络,如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2. 传播行为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括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内容。

三. 侵权责任的认定

  1. 直接侵权: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直接侵权。
  2. 间接侵权:
    •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对象的行为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承担连带责任。
    •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侵权内容,或教唆、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 通知与删除规则: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反通知及后续处理:接到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转送给服务对象,并根据服务对象的反通知转送给权利人。权利人在收到反通知后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

五. 免责条件与赔偿数额

  •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时,若符合一定条件(如不知且无合理理由应知侵权、未从侵权中直接获利等),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数额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难以确定,则参照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若均难以确定,法院可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 管辖与法律适用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 该规定施行后,相关旧有司法解释即行废止,对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我建议在处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仔细研究并准确适用该规定的相关条款,以确保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