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侵权行为的认定
- 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基本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共同侵权: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 提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 过错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考虑因素包括服务性质、管理能力、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是否主动选择编辑推荐作品、是否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等。
三. 侵权通知与措施
- 侵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 措施及时性: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 管辖权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综上所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审理要点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侵权通知与措施的及时性,以及管辖权等多个方面。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