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未签收,仍可以进行调解。具体分析如下:
在判决书尚未生效的阶段,法院仍可进行调解工作。判决书生效的一般原则是,对于民事判决书,若属于初审裁判结果(需排除最高法院的初步判决),在送达至当事人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如无人进行反对上诉,则视为生效;对于二审或最高法院的初次审判的判决书,自二审裁决依法宣告并送达到相关权利人均已确认无疑之刻起,便正式生效。而在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在上诉期内(通常为十日)处于待定状态,若在上诉期内未出现上告或抗议的情形,则上诉期末日即为判决生效日期。
因此,在判决书送达后但尚未生效的这段时间内,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书将不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判决书已经生效,通常情况下不能再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不过,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自行和解并不受判决书的绝对限制,只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重新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在判决书下来未签收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机会通过调解来妥善化解纷争。如果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