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一直给注销单位开票是违法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拆本使用发票;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 法律分析
虚开发票:如果对方公司在明知注销单位已经不存在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仍然给其开具发票,这构成了虚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给对方已经注销的单位开票,也违反了发票的正常使用规定,即不得为已经注销的单位开具发票,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 实际影响与后果
我建议:对方公司应立即停止给注销单位开票的行为,并主动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如有必要,应补缴税款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发票的合规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