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高温津贴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拖欠劳动报酬而获得经济补偿吗
2025-07-19 劳动纠纷

拖欠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拖欠劳动报酬而获得经济补偿,需根据具体地区的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然而,对于“劳动报酬”的具体范畴,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读。

  1. 支持将高温津贴视为劳动报酬的地区:

    • 例如,江西省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2. 不支持将高温津贴视为劳动报酬的地区:

    • 如广东、深圳等地,其相关法规或裁判指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在这些地区,高温津贴并不被视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劳动报酬”。

因此,对于拖欠高温津贴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而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首先了解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并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