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以下是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给出的详细解答:
一、强制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的工资待遇将停发。
- 在此期间,将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 如果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并且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将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也会予以补发,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会计算工作年限。
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
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
- 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将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二、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
- 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若安排了临时工作,则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
-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 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且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同时计算工作年限。
- 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同时补发被多减发的工资,并计算工作年限。
三、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
- 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其退休费待遇也将受到相应影响,具体处理办法与在职人员类似,但会根据退休身份和具体情况有所调整。
四、其他注意事项
-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为您提供清晰、详细、有深度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