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下面是对该法条的具体分析及适用情形的阐述:
一. 法条原文及解析
法条原文: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此条款明确规定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该股东已承担此责任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提出相同请求。
二.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性
适用性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形式,其股东同样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该条款自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例说明:假设某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其中一位股东未按约定足额出资。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该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确实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正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