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书中通常不需要撤销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判决结果与先前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相反,比如判决不得执行特定执行标的,那么执行程序会相应终结,执行措施也会解除。此时,先前作出的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在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效力。
关于是否需要在判决中明确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异议裁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判决结果与异议裁定相反,相当于推翻了执行异议裁定,否定了其效力,因此在判决中应一并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支持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时,事实上已经否认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没有必要在判决中再次撤销执行异议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原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执行异议裁定在判决结果相反的情况下会失效,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无须另行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在判决书中不需要撤销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因为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执行异议裁定在特定情况下的失效,无需再通过判决来撤销。
如果你对此问题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