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执行 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能否追加法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期-李焕稳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公司事务

在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一般不能追加法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以下是一些特殊情况和相关的法律分析:

  1. 特定条件下的追加:

    • 如果法人股东的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导致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那么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这些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2. 举证责任:

    • 在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若随后恢复执行,并考虑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被追加的当事人主张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3. 实际案例:

    • 以《陈利锋、李培郡执行案》【(2023)最高法民申2634号】为例,最高院认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之事实未被推翻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4. 法律建议:

    • 如果你作为申请执行人,希望追加法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你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导致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 如果你作为被追加的股东,你认为自己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你可以积极举证证明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是否能追加法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证据。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