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解释 第十三条的适用情况-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适用情况,主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形下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的认定。以下是对该法条适用情况的详细阐述:

一、法条原文及核心要义

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法条的核心要义在于,特定关系下的财物收受行为,即使没有明确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可能被视为受贿犯罪。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认定

除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没有实际或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收受财物行为,司法解释仍坚持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作为认定谋利的最低标准。这里的“明知”可以通过推定得出,即国家工作人员基于特定时空环境、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能判断出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三、“具体请托事项”的扩张性解释

请托人对于请托事项的表述可能不是特别直接、具体,而是一种概括性的描述。在理解把握“具体请托事项”时,可适当进行扩张性解释。只要请托人在与被请托人交流中,提到或暗示了被请托人职务范围所涉及的事,或者被请托人根据常识,应当判断出请托人请托的大致事项,即使该事项不是特别“明确”“具体”,也应认定为有“具体请托事项”。

四、把握扩展边界的关键

在把握具体请托事项扩展边界时,关键在于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职权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职权范围紧密相关,请托事项发生具有很强的盖然性,则可以对具体请托事项做推定和扩张性解释。反之,如果双方职权关系不紧密,且没有发生具体请托事项,则不宜过度扩张解释。

五、实例分析

以典型案例为例,甲为某国有公司董事长,乙为想做新能源项目的老板。乙找到甲并提出希望甲多支持,同时送给甲30万元。虽然乙没有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结合甲的身份和乙的表述,甲应当能够判断出乙送钱的目的是希望甲在新能源项目上提供帮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综上所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适用情况主要涉及特定关系下的财物收受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的认定。在适用该法条时,应综合考虑“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认定、具体请托事项的扩张性解释以及把握扩展边界的关键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