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纠纷司法鉴定条件是什么-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合同纠纷

工程价款纠纷司法鉴定条件主要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和相关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这是一项在工程纠纷中才会启动的程序,旨在通过专业意见解决工程造价争议。

二、司法鉴定启动的主体和条件

  1. 启动主体:

    • 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要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包括申请司法鉴定。
  2. 启动条件: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但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且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

三、具体情形分析

  1.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 主要适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2. 施工单位申请鉴定:

    • 施工单位作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时,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当提供的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无法使法官准确认定工程价款时,申请鉴定是施工单位继续履行举证责任的一项义务。
  3. 建设单位申请鉴定:

    • 在双方对工程造价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主动提出鉴定申请。
    • 如果施工单位提供了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建设单位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需证明原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

四、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和折价补偿进行了规定。
  •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及证据效力进行了明确。

综上所述,工程价款纠纷司法鉴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启动主体的合法性、启动条件的明确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