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结算工程款请托不一定构成斡旋受贿。这取决于具体情形和是否满足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斡旋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 侵害的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 客观方面: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 为他人结算工程款请托的具体情形分析
如果通过合法方式承揽了工程
- 通常情况下,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斡旋受贿。因为此时的行为并非为了换取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履职。
- 特殊情况:如送予财物的行为对受贿人行为或心理上产生了影响和干扰,使结算工程款比例份额更多或者结算工程款时间节点更早,从而在同样要求结算工程款的平等主体中取得了优势,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此时,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应认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构成斡旋受贿。
如果通过非法方式承揽了工程
- 例如,在不具备承揽工程资格的条件下,通过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此时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的行为,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构成斡旋受贿。
三. 我的观点
为他人结算工程款请托是否构成斡旋受贿,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在合法承揽工程的情况下,通常不构成斡旋受贿;但在非法承揽工程或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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