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算工程款行贿,在某些情况下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通常情况:行为人为结算工程款而送钱的行为,通常不宜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工程款是施工单位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且受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而给付财物,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没有影响国家的正常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构成行贿罪。
例外情况: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结算工程款缺乏合理依据,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如通过送予国家工作人员大额财物,让该国家工作人员将其他专项资金或确定用于其他事项上的资金挪用于支付该公司工程款,此时行为人送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另外,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方式承揽了工程,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也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综上所述,为结算工程款行贿是否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符合结算条件,且结算工程款不违反相关规定,通常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如果存在上述例外情况,则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可能构成行贿罪。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