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程款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行贿,但存在例外情况。
一. 行贿罪的实质
行贿罪的实质是行为人以财物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履职的行为。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而行贿罪中,行为人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
二. 为结算工程款送钱通常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 工程款是施工单位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且受法律保护。为获取这种正当利益而送钱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通常不会被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如果仅仅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而给付财物,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没有影响国家的正常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构成行贿罪。
三. 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例外情形
然而,在个别情况下,结算工程款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行为,此时行为人送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 结算工程款缺乏合理依据:如果行为人本身不符合结算工程款的条件,却为结算工程款而送钱,这种行为就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合同约定项目建成移交运行一段时间后政府才支付相关款项,但行为人在未达到移交后运行时间的情况下,为提前得到工程款而送钱。
- 结算工程款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某公司为顺利获得工程款,通过送予国家工作人员大额财物,让该国家工作人员将其他专项资金或确定用于其他事项上的资金挪用于支付该公司工程款,这也应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在符合结算条件且结算工程款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结算工程款而送钱的行为不构成行贿。但如果存在上述例外情况,则可能涉嫌行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