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12条法规内容-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范围。以下是该法条的详尽内容:

  1. 行政处罚类: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类: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行政许可类: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自然资源确权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征收征用及补偿类: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行政不作为类: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经营权保护类: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竞争保护类: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非法集资摊派类: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社会保障类: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协议违约类: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兜底条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此外,该条还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一条款为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面临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