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来说:

  1. 罪名与行为:

    •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 明知行为:

    •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3. 权利人定义:

    •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4. 特殊规定:

    •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失”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特定金额以上的(如三十万元或五十万元);
  •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特定金额以上的;
  • 二年内因实施相关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 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计算损失时,通常会考虑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现实利益的缩减和预期合理利益的丧失。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可能包括直接计算损失法、成本计算法、许可使用费用法等。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