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罪行与处罚。具体来说:

  1.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

    • 犯此罪的,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依照前款规定(即破坏相关设备罪的处罚)定罪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处罚: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此条款旨在保护公共交通、电力、易燃易爆设备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以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故意或过失破坏这些设备,或者盗窃、抢夺相关危险物质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后果并寻求合适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