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变更时实际施工人鉴定费的承担”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结论前置
在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鉴定费的承担通常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分析说明
设计变更的定义与影响:
- 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自初步设计确定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确定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调整、修改、完善等活动。
- 设计变更不仅影响工程量、工程价款,还会影响到工期,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重大影响。
举证责任分配:
-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及相关法律原则,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若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权利的一方(如实际施工人)应举证证明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工程款增加等事实。
- 若实际施工人主张因设计变更导致额外费用(包括鉴定费)的产生,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鉴定费的承担:
- 鉴定费通常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在提起诉讼时预交。
- 若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包括鉴定费)是合理的且必要的,且该费用最终由法院确认并由对方承担,则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该费用。
- 但若实际施工人无法证明或法院未确认该费用,则鉴定费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
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
- 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计变更时鉴定费的承担方式,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可以优于一般法律原则适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首先审查合同条款。
总结与建议
在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首先明确自己的主张,并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若需要进行鉴定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应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同时,也应关注合同条款中是否有关于设计变更和鉴定费承担的特别约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